一、票据
1. 票据比较
2.背书
3.附条件票据行为
二、增值税
1.视同销售的情形:
(1)委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①非应税项目;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③投资;④分配;⑤无偿赠送。
(4)将购进的货物用于:①投资;②分配;③无偿赠送。
(5)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情形:
(1)购进农产品: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按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③取得(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
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 ) ×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 )×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口诀:专用不可抵、兼用可以抵】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等相关的都不可以抵扣;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抵。
三、消费税
1.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终端销售时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向委托方代收代缴;
②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③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①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②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零售)。
(5)批发
①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批发);
②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2.消费税税目:
(1)健康: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3.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
1.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与调减
2.税前扣除标准
(1)与员工有关的:
①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全部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③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④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⑤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2)公益性捐赠(先扣以前再扣当年,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②2019.1.1-2025.12.3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3)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扣除)
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
②2021.1.1-2025.12.3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扣除;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个税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