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拥有大量注册用户,其可以在上面自由发表文章、写回答,写评论。网络上分享看法应该本着开放包容的心态友好沟通,然而有的人却不遵守网络平台的规则,发表过激言论,甚至捏造事实,故意侮辱诽谤他人。这时候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有何规定?
相关案例
被告人蒋某以其所有的XXX手机号在知乎网站注册了“美食发明家”的账号,后于2016年10月份,用该账号在知乎网站发布了“818洪某希baby这个人”一贴,该贴内容涉及自诉人姓名、出生日期、所在学校班级、QQ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告人蒋某在贴中表示有保存自诉人的各种不雅照,让想要的人与其联系,并配有“500包夜不用套”、“为什么叫她晶晶?因为她五行缺日!”等诽谤内容,引起大量网民围观。后该贴于2017年8月3日被网站删除,截至2017年8月1日涉案文某的实际浏览量为6728次,至2018年1月25日该贴链接的点击量为113222次,文某点赞数为137次、评论数为518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调查令回函,证明网名“美食发明家”所发的“818洪某希baby这个人”一帖,实际浏览量6728次,评论数为518次,点赞数为137次。公安调查函证明本院委托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号为XXX的用户信息,该号码用户信息为被告人蒋某,客户联系号码为189××89。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王某控诉被告人蒋某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本案中,蒋某在知乎上对对自诉人进行了诽谤。该文的实际浏览量为6728次,至2018年1月25日该贴链接的点击量为113222次,文某点赞数为137次、评论数为518次。北京某科技公司证明实际浏览量。公安机关调查函证明该号码用户信息为被告人蒋某。法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控诉被告人蒋某犯诽谤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利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在社交平台上沟通要友好开放的心态。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表恶劣言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