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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4 10:01:36    

科技成果的供体有着特定的指向性,特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依附于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而建立的国家实验室。而某类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从其内部看,其研发部门也可视作其作科技成果转化的供体。

一、科技成果转化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就字面意思来说,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和“化”,也就是应用技术成果的流动与演化的过程。具体见下图:


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6种方式:



实践中,根据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家科技评估中心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常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为第(2)、(3)、(5)种,即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如见下图,从合同数量来看,转让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转让形式的合同数量占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合同数量接近70%,占比最小的是作价出资。但从平均合同金额来看,作价出资的平均合同金额在转让、许可、作价出资三种形式中最高。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行转化是科研院所或院校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一般无需外部企业的参与,由科研院所、院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独立完成,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创办校立企业。常见比较知名的校办企业有清华同方、北大方正、复旦光华等,其特点是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消除了中间环节,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而且转化效率较高,一般适用于项目技术成熟,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市场主体。但是此种模式目前面临院校与下属公司剥离的政策要求,校办企业也将面临转型。

(二)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均是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转化方式。通过将技术科技成果创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方式是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创新源头力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技术转移双方利用技术合同等交易形式,实现了技术与经济利益的转化与分享。

在技术转移方式中,中介机构往往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吸收体相分离,依靠中介机构实现成果转化,转化率较高。科技中服务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等从事科技活动的主体单位,提供包括信息查询与交流、技术咨询与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孵化及转化等方面的科技服务,这种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模式相对其他模式而言,具有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比重、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等优点。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是指科研院所或高校通过与受让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将科技成果转让给受让企业。转让标的主要包括已经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和未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格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风险和收益即转让给受让企业。关于转让对价支付方式通常按照支付固定价格和支付基本对价后支付提成对价的方式。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通过与科技成果被许可企业签署协议,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企业使用,但是所有权、风险和收益仍保留在研院所或高校手中。

(三)合作与投资转化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通过合作,将科技成果与他人共享的转化方式。它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推动力,由多个主体进行合作技术创新。合作转化方式在发达国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转化模式。前者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机构及大学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后者是企业与科研机构及大学以合作形式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投资转化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利用科技成果作价金额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成果转化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基于技术与经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度性联系。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本质上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将拥有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者增资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转化方式。通常,出资方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将会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但是科技成果出资前要经过价值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才能符合出资标准。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通过合作,将科技成果与他人共享的转化方式。它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为推动力,由多个主体进行合作技术创新。合作转化方式在发达国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采用,它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类转化模式。前者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科研机构及大学进行项目研究与开发;后者是企业与科研机构及大学以合作形式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投资转化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利用科技成果作价金额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参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成果转化方式,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基于技术与经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度性联系。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和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本质上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将拥有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者增资到合作公司的合作转化方式。通常,出资方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将会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但是科技成果出资前要经过价值评估和产权转移手续才能符合出资标准。

三、选择何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更合适?


选择方法一:我们认为,在实际转换中,可以按照院校、转化企业结合科技成果的特点、技术市场成熟度、转化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承担的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转化企业所处行业、转化企业所处阶段、转化企业所获得的权利、院校的商业化收益、院校决策流程和程序的复杂度等标准考虑不同转化方式。

举例而言,我们汇总了当前三种常见的科技成果商业化模式的特点和考量因素。


选择方法二:也可以结合科技成果的“两度”选择转化方式。这里所谓的“两度”,指的是上文所述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

● 对于“两度”均较高的成果,可优先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同时约定相关转化收益;

● 对于“两度”均偏低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许可+合作等转化方式;

● 对于技术成熟度高、市场成熟度不高的成果,可考虑作价投资等方式;

● 对于技术成熟度不高、市场成熟度高的成果,可考虑合作转化或许可等方式。

具体详见下图:


最后: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转化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技创新的成败。从上述转化方式来看,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例如,具备完整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产业化产业链的企业,可以采用自我转化,提高转化效率、节约成本;而缺乏一定转化能力和资金的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合作开发,共同享受转化收益。

当然,无论以哪种形式实现成果转化,都需要关注科研人员。所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采用适配的激励模式是核心要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效利用政策红利,给科研人员最大化争取回报机制,对于吸引并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使企业保持持续创新动力,并真正发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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